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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联(商会)是中共湖里区委领导的湖里区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及厦门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湖里区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和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参与湖里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商务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技术、资金、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发展行业公会组织。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又是民间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各类企业凡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人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本会会员同时也是厦门工商联(总商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和议案。
(二)听取和审议执委(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执委(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理事)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由执委(理事)会召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协商推选产生,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委(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委(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十七条 执委(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理事)会。执委(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理事)会行使执委(理事)会职权,常务委员(理事)会对执委(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实行任期制,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替补、增补执委(理事)、常务委员(理事)、副会长,由会长会审议通过,提请下一次执委(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数联系密切的港澳台、海外和辖内知名工商界人士为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 本会可视情况需要,可按行业设立行业公会或设立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三)会办经济实体的收益。
(四)会员和国内外社团及个人的自愿捐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联(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和厦门市工商联(商会)备案,原章程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参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精神,结合厦门市湖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解释权属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联(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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