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委组〔2010〕7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人才以用为本、实践造就人才的理念,更好地发现人才、用好人才,激励各类人才推动我区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厦湖委〔2007〕30号),决定开展湖里区第二批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厦湖委〔2007〕30号文件规定,按照选拔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湖里区第二批拔尖人才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荐区级第二批拔尖人才,要以对湖里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注重向我区主导产业、新兴行业和科研教学、生产建设一线倾斜。
三、各党(工)委、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好资格关、程序关,真正把那些符合条件、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推荐出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拔尖人才推荐申报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区委组织部综合科:
1.《湖里区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空表可从湖里区网站http://zzb.huli.gov.cn/下载)一式三份,以16K纸双面打印,并附电子版。
2.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主要著作、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4.所经营管理的企业近年来取得效益、利税缴交证明材料;
5.其他能证明本人业绩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联系人:陈明忠
联系电话:5722206
电子邮件:hlzz@huli.gov.cn
附件:1.湖里区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
2.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组织部
2010年7月14日
厦湖委〔2007〕30号
中共湖里区委员会 湖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员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30日
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厦门重要中心城区建设中的作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湖里特色和优势的拔尖人才队伍,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体育竞赛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和成就,并为湖里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对湖里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其他日常工作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选拔范围:凡在湖里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税收在我区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新型经济组织)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生产建设一线,取得较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选拔条件:拔尖人才人选应当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四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可推荐为拔尖人才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研究成果突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一项的;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并已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在我区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获市场检验,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3.在我区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湖里区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或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4.在教学育人工作中,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获市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作用,并获得省级或以上表彰,对湖里教育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5.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业绩为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6.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二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7.在体育工作中,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前六名、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我区体育事业做出较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
8.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9.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有特殊才能,做出较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市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以上条件中,获国家、省(部)、市级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列前2位的获奖项目完成者,以颁发奖励证书为依据。对获得2次以上低于上述相应奖励一个等级,确实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也可参与选拔评选。
三、选拔程序
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做法:
1.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湖里区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报主管部门党委(党工委)审议,再由主管部门党委(党工委)将同意推荐的人选材料上报区委组织部。
2.评审。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复核,确定初步人选,报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确定考察人选。
3.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学术团体的意见,写出考察报告,报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确定建议人选。
4.审批。经区委组织部审议通过的建议人选,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再报区委研究通过。
5.公示、表彰。对区委研究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义务与待遇
区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2.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湖里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3.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政治、经济、学术等活动,主动为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我区人才工作献计献策。
4.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主动培养1至2名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
区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1.区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积极为区拔尖人才参加学术研讨等活动创造条件。每年组织部分拔尖人才进行短期境内考察休假等活动。
2.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权。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评聘。
3.落实健康保健措施。每年组织对区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4.按照现有人事制度,积极帮助夫妻分居拔尖人才的配偶推荐工作,积极协调其子女在区属优质学校就学。
5.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享受区拔尖人才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五、管理措施
拔尖人才按批管理,每批三年。
1.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新成果新贡献,可继续列入下一批区级拔尖人才的推荐对象。在管理期内,如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或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区拔尖人才退休或调离本区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2.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区拔尖人才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要建立区拔尖人才业绩档案。
3.实行实绩考核制度。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区拔尖人才的思想和工作表现、科研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形成材料,及时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反馈。考核结果记入拔尖人才业绩档案,作为表彰奖励、项目资助、新一轮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4.实行区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加强区级领导与拔尖人才的联系、沟通,开展定期走访、座谈活动,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拔尖人才的实际困难,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拔尖人才。
5.对利用评审拔尖人才工作压制、刁难人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区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奖金。
6.区拔尖人才津贴、考察休假、健康检查及选拔管理所需经费等有关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委组织部管理。